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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山西省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文物保護管理,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下(含水下)文物的保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下文物保護管理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文物保護工作,應當建立保護責任評估機制,開展年度評估檢查,將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地下文物保護規劃。經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認定的大型古遺址、重要古代城址和其他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存應當編制專項保護規劃。地下文物保護規劃和專項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下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文物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下文物現狀資源信息數據庫和地下文物價值評估體系。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劃定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宣傳,營造全社會保護地下文物的良好氛圍。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在地下文物保護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地下文物保護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

(一)依托地下文物建立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管所以及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管理單位為保護責任人;

(二)尚未設立專門管理單位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

(三)已公布為地下文物埋藏區的,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為保護責任人。地下文物埋藏區跨行政區域的,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為保護責任人;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基本建設項目所需土地供應前,依法組織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文物保護工作。

基本建設考古前置工作的具體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地下文物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考古調查單位應當結合文獻資料,評估調查對象,開展實地調查,編制考古調查報告??脊趴碧絾挝粦敯凑諊乙幏堵男锌脊趴碧阶鳂I程序,編制考古勘探報告??脊耪{查和勘探報告應當按照規定報告文物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考古發掘依法實行資質管理,未取得國家規定資質的,不得開展考古發掘工作。

考古發掘單位在做好安全保護措施的基礎上,可以按照規定適當開放考古現場,推進公眾參與考古以及對考古成果的展示和利用。

第十四條 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田野考古操作規程,遵守以下規定:

(一)制定工作計劃;

(二)制定保護預案;

(三)制定考古現場安全保護措施;

(四)制定出土文物、考古遺存等的臨時保護措施;

(五)及時匯報重要考古發現;

(六)編制考古發掘報告,按照規定報告文物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實行檢查驗收制度。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檢查驗收工作機制,對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檢查驗收。

第十六條 考古發掘單位在考古發掘工作完成后,應當及時整理出土文物,按照規定向文物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以及其他國有收藏文物的單位移交出土文物等。

前款規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加強出土文物的建檔、保護、研究以及展示工作,實現文物活化利用。

第十七條 古墓葬、古遺址的保護、展示和利用,可以依法采取建設遺址博物館、遺址公園、公眾考古研學基地等形式。

鼓勵具備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報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物考古研究機構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推進區域考古基地建設。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地下文物保護,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社會服務,提高地下文物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 地下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地下文物的義務,并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地下文物的行為。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渠道并向社會公開,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

第二十條 公職人員在地下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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